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世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世賢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詹世賢因竊盜、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16日│103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1號│第2229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527│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6日│104年2月26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527│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3││││號│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20日│104年4月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