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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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35號原告乙○○(即被害人兼法定代理人丙○○(即被害人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8年度重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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