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1號
106年度訴字第731號106年度訴字第758號107年度訴字第044號107年度訴字第125號107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賢選任辯護人黃子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004號、第4613號、第4623號、第4745號、第4748號、第4749號、第4870號、第4871號、第4995號、第4996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5114號、第5210號、第5211號、第5340號、第5555號、第5556號、第5650號、第5652號、第4591號、第5779號、第5780號、第5906號、第5907號、第5909號、第6026號、第6029號、第6030號、第6031號、第6160號、第6162號、第6163號、107年度偵字第50號、第2689號),經本院評議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共有6件,偵查卷宗即有33宗。其所涉之犯罪事實較多,法律適用之問題較多,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其閱卷時間相對增加,寫作時間相對減少,造成難以如期寫作完成,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二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茲以相同理由,再延展宣判期日二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珍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