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瑞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柒萬柒仟伍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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