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蔣心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不服本院108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於108年3月2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8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於108年5月8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由上訴人本人親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本院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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