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ABANATANMARICHOLOPEZ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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