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簡字第810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96年度簡字第1834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40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2月、10月、8月確定;嗣前開有期徒刑6月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上開有期徒刑3月、10月、2月、8月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上開四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後,於98年5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057號函文在卷可證。是經核聲請書之記載固有疏誤(僅記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0月及8月確定),然其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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