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0八號
原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當事人萬達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零叁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