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一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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