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60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伍佰壹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貳仟零捌
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尚欠新台幣
貳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