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癸○○○
庚○○○
24號子○○寅○○
3號被告壬○○
己○○丑○○辛○○卯○○丁○○
號乙○○丙○○甲○○辰○○戊○○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7日以96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等人限期補繳,惟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僅補繳41,293元,尚欠32,967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