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建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訴人上名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複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上訴人精凌模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帝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薛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0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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