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67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以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等附件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世旻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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