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152號原告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7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一個月(即同年5月31日前返還),未料屆期被告不為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1紙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及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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