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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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認其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並於同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上開駁回訴訟救助及補正繳納裁判費之2件裁定均已於97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未對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是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業已確定;另原告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