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7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4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2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287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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