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鍾穎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穎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穎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5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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