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劉榮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劉榮與告訴人 賴俊兆 曾於民國92年間,告訴人賴俊兆就讀於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下稱臺灣科技大學)期間,在外分租房屋而為室友,被告曾劉榮因之藉機取得告訴人賴俊兆向臺灣科技大學申辦之校園無線網路連線帳號「b0000000」及密碼,詎被告曾劉榮竟未經告訴人賴俊兆之授權或同意,自101年10月10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止,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科技大學校園內,使用電腦及無線網路卡(卡號002100B6E5CA號、1CB094F01364號)等設備,無故輸入告訴人賴俊兆之上開帳號、密碼,入侵臺灣科技大學之伺服器,而得以順利連接至網際網路,嗣告訴人賴俊兆於101年11月7日、14日、15日、16日均收到臺灣科技大學發送之帳號停權通知,始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曾劉榮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曾劉榮妨害電腦使用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經本院協調後達成調解,且被告 曾劉榮業 已依約賠付告訴人賴俊兆新臺幣3萬元,告訴人賴俊兆遂於102年5月31日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0號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