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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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12號自訴人 莊榮兆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夏明宇 瀆職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及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條亦有明文。
再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4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要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莊榮兆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另自訴人亦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爰併裁定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莊政達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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