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林耿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忠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5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0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