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昭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昭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昭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6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0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597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3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59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