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上訴人 莊榮兆 即自訴人被告 夏明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瀆職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4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法院以100年度自字第12號為判決後,上訴人雖具狀提起抗告(內容及理由詳如附件抗告狀所載),惟依首揭規定,仍應認係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先予敍明。
二、再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莊榮兆對被告夏明宇提起自訴,因欠缺前開法定必備之程式,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欠缺,該補正裁定並於100年10月31日送達自訴人,有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8頁)。惟自訴人並未遵期補正,其自訴程序顯已違背前開規定,原審法院於同年11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判決自訴不受理,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自訴人執附件抗告狀所載事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上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夏金郎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