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謝秉錡
趙于菁 共同
一、上列原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品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0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