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二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被告乙○○女三十被告丙○○男三十右上訴人因被告竊佔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法官欄內法官「陳國文」應更正為法官「陳博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法官欄內法官「陳博志」部分有誤繕為法官「陳國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許錦印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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