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7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葉鴻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451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審理中
,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241元,其餘不變(見本
院卷第55頁)。核原告前開所為,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
準,但以有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 施碧玲 所有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受損之修復費用為
118,451元(含零件96,900元、工資6,450元、烤漆15,101
元),自應就零件費用折舊部分自損害賠償額中予以扣除。
又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自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折舊率為
1000分之369,且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
,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查系爭汽車係於
100年3月出廠,此有系爭汽車行照為佐(見本院卷第8頁
),迄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即109年6月6日,已使用
逾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費用估定為9,693元(詳如附表之
計算式),加計工資及烤漆費用後,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為31
,244元(計算式:6,450+15,101+9,693=31,244元),原告
就本金部分請求經減縮後為31,241元,係在前開計算得請求
之範圍之內,故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原告減縮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8,451元,故繳納裁判
費1,220元,嗣減縮為請求31,241元,該標的金額屬應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至原告另繳納之220元
,因係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不得列入訴訟費用,應由原告
自行承受之。又因本件實質上已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僅不及變更案號而已,故關於上訴費用計算、上訴之規定,
均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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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部分折舊(單位:新臺幣)│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6,900×0.369=35,756│
│第1年折舊後價值96,900-35,756=61,144│
│第2年折舊值61,144×0.369=22,562│
│第2年折舊後價值61,144-22,562=38,582│
│第3年折舊值38,582×0.369=14,237│
│第3年折舊後價值38,582-14,237=24,345│
│第4年折舊值24,345×0.369=8,983│
│第4年折舊後價值24,345-8,983=15,362│
│第5年折舊值15,362×0.369=5,669│
│第5年折舊後價值15,362-5,669=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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