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小字第58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蘇靖婷
被告 郭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述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述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