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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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63號

聲請人 何愛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俊德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林內鄉九芎南段116建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二、聲請人應查報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本件請求被告返還房屋之具體理由。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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