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單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郁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單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郁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