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原告 彭玉蓮 被告 楊美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6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