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告 羅芷青 高雄市○○區○○○路○○號4樓與被告 林必原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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