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 姜丕家 被告 姜丕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002建號建物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8,000元/㎡×面積517㎡×權利範圍1/16)+建物課稅總現值174,800元=1,72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