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鈞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二、釋明對債務人公司及個人分別請求之依據為何。(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