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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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再字第31號再審原告 王怡芬
王怡芳 王偉立 蕭長滿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楊雅筑 律師複代理人 黃立心 律師再審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再審被告 李麗娜
黃建龍 蕭合莆 徐佳寧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再審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弘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楊博欽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