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64號聲請人 江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事項,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與聲請人於聲請狀末所蓋印章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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