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婚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聲請人 阮麗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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