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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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2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灯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灯連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周灯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侵犯墳墓屍體案,於民國93年7月12日,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7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9號刑事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經送監執行,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惟念在其所竊之贓物已由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危害尚屬輕微,暨其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至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雖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惟非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曉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8904號被告周灯連男O歲(民國O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灯連前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74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經減刑,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上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98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8月7日下午11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臺灣飯店前,見 吳綺蓮 所有於100年8月5日下午6時許,在雲林縣○○鎮○○里○○○○道路旁農田,遭不知名人士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放上址並插有啟動鑰匙無人看守,即以徒手發動後竊取之,得手後騎往彰化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嗣為警100年8月9日上午11時許為警在其住處前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灯連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吳綺蓮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可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竊盜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檢察官趙冠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余佳蕙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案由摘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