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己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3年7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6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7月29日起至133年7月29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嗣蔡志強 於93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總計135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113年8月4日及100年8月4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0年8月5日及同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23,34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0年10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9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福馬││428│建│00│39│17.72│38/3909│重測前:中寮│││││││││││││段中寮小段18│││││││││││││3地號│└──┴───┴────┴────┴────┴────────┴─┴──┴──┴──────┴─────────┴──────┘┌─────────────────────────────────────────────────────────────┐│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9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43│彰化縣和美鎮東│彰化縣和美鎮福│鋼筋混凝土造5│5層:77.93;合計:77.9│陽台:08.2│1/1│重測前:中寮段││││萊路79之11號5│馬段428地號│層樓房│3│1││中寮小段875建││││樓││││││號│├──┼───┼───────┼───────┼───────┼───────────┼─────┼────┼───────┤│002│698│彰化縣和美鎮東│彰化縣和美鎮福│鋼筋混凝土造5│地下層:386.14;合計:││1/23│重測前:中寮段││││萊路79之6號地│馬段428地號│層樓房│386.14│││中寮小段930建││││下室││││││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