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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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號
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炎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0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鄧振球法官黃玉清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