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梁宏哲法官紀文勝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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