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34號上訴人 詹日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倩玲
法官姚銘鴻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