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187、14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傷害、加重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加重強盜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8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