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陳柏甫 被告 邱福達 生前籍設桃園市○鎮區○○街○巷○○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福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8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陳柏甫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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