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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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黃國全 訴訟代理人 黃勝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國安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拆除地上物占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乘以1142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