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99號原告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兆東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琪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複代理人 葉育泓 律師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謝建福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有再予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訟爭之押租金新臺1,576,000元擔保範圍為何?請於庭前就該押租金與本件請求內容之關聯為何以書狀為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