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被告 林錦昌
金連 楊昌憲 劉育良 鄭景文 黃保旗 陳政鑑 李正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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