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偉翔
林蔚勤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被告 王瑋鴻 選任辯護人 歐陽仕鋐 律師被告 李孟遠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 律師被告 曾聖瑋 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 律師被告 李科豎 (原名 李皓宇 )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 律師被告 周企鴻 被告 陳文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致詠 律師被告 黃怡程 被告 楊尚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廖希文 律師
蔡頤奕 律師被告 李葉俊志 選任辯護人 馬翠吟 律師被告 田聖男 選任辯護人 蕭盛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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