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喬易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啟章 被告 林正雄 被告琨裕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6,3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郭純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