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梁宇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逢麟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租賃標的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巷
○○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200元(即門
牌號碼彰化縣○○鎮○○路○○○巷○○號房屋之房地現值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三、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影本資料,請補提出證物影本2份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