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世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
之108年度壢小字第1168號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之裁判費
、上訴聲明,有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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