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玉玲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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